<<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TRA)>> 卡特總統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
是美國國會正式通過的法律,其位階高於三公報。
簽署背景 :
1978年12月,美國卡特政府決定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並和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
美國參眾兩院議員不滿卡特政府趁國會休會期間,以近乎「偷渡」的方式宣佈此重大之外交決策,
遂在1979年緊急制定台灣關係法(TRA),以其國內法之地位來約束美國和台灣的關係,
以及美國行政、立法部門在處理對台事務應有之做為。
卡特總統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TRA,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台灣關係法重要條文如下:
‧關於美國政策
第二條
(b)美國的政策是--
(3)清楚說明美國之所以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因為預期台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
(4)任何以非和平手段決定台灣未來的方法,包括抵制與禁運,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安全與和平的威脅,美國也將嚴重關切;
(5)提供台灣防禦性武器;
(6)若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的武力或任何形式的強制,來傷害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美國將保有抵抗的能力。
(c)本法內容不得違反美國在人權方面的利益,特別是有關台灣全體約1800萬人民的人權。美國藉此重申,保護並加強台灣全體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關於對台軍售
第三條
(a)基於本法第二條所揭櫫之政策,美國將提供台灣足夠數量的防衛裝備與服務,使台灣可以維持有效的自衛能力;
(b)總統及國會在決定上述裝備和服務之質與量時,應根據法定程序,只以其對台灣需求的判斷為依據。決定台灣的防衛需求時,應納入美國軍方對總統和國會的建議。
(c)當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受到威脅,以及美國的利益因此而有危險時,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決定美國適當的行動做為對此種危險的反應。
‧關於定義
第十五條
(b)本法所稱「台灣」一詞,包括(1)台灣群島、(2)澎湖群島、(3)島上居民、(4)依島上法律成立的公司、個體和團體、(5)統治台灣、並在1979年之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政府,以及其後繼的任何政府(包括下級政府、各局處署及執行單位等)。
國際專欄-《台灣關係法》卅年
中國時報 2009.04.09 卜睿哲
卅年前的三月,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四月十日,卡特總統簽署實施。值此卅年紀念,此刻是個很好的機會看看《台灣關係法》的成就,也展望其未來的意涵。說也奇怪,《台灣關係法》最成功的部分,從來沒有人談過;而最常被提及的部分,則是最未獲理解。
最成功而未獲提及的是,《台灣關係法》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IT)。當時美國中止外交關係,設立這個機制以維繫實際關係,對兩國得以提升共同利益至關重要。高層官員間的接觸與共同的戰略宏觀固然不可少,但是日常的外交至關重要。
《台灣關係法》的條款中,最常被引用但外界很少真正瞭解的是有關安全各節。有人聲稱《台灣關係法》「要求(require)」美國出售武器給台灣,其實這種說法擴張解釋了其法定意涵。事實上,當初為了確保卡特總統會贊成這項法案,國會人士悄悄地調整了字句,以降低法案對行政部門政策的衝擊。例如有關軍售,國會本來用的是「應(shall)」,以確保行政部門會採取行動;但最後《台灣關係法》用的是「美國將(will)供應防禦物資」。這比較像是表達意願之敘述,而非具強制力。
第二,無論是法的本身還是這項法律立法過程,都沒有表明美國政府將如何從實質上認定台灣的武器需求。顯然美國對台軍售會因為衡量台灣需求的標準不同而出現重大起伏。
第三,法案要求行政部門在決策過程中納入國會觀點。但它的具體字句是「依照法定程序(in accordance with law)」。因此歷任行政部門都相信,其對國會的義務只是在最後階段通知國會。簡言之,《台灣關係法》並沒有「責成」對台軍售,因為無論就實質、就程序,徒法均不足以自行。與此相仿,關於安全承諾,《台灣關係法》不是防禦條約。就正面而言,昔日的《共同防禦條約》稱,唯有遭到武力攻擊,美國才協防台灣;《台灣關係法》則增加至數項情況,美國皆可能有所反應。
如果《台灣關係法》的安全條款對行政部門的要求其實沒有那麼強,那麼真正的力道何在?依我看,國會把安全條款訂在《台灣關係法》中,表達的是對台灣自由的堅定政治承諾,也是清楚說明國會認為美國政策應該是什麼。即使立法的字句清晰且堅定,也仍然需要政治承諾加以支撐;而如果立法字句含糊不清,政治承諾就至關重要。
持續確認《台灣關係法》對台灣防衛之承諾,其前提是我們兩個政府分享共同的戰略觀。如果美國認為台灣的戰略觀點與美國相牴觸,我們的承諾的力道就會減弱(如果擔心戰略分歧的一方是台灣,那是另一個問題)。很明顯,不管戰略分歧是因為誤解或因為目標衝突而起,不要出現這種戰略分歧才符合雙方利益。
維繫共同的戰略觀一事,過去廿年,受到兩個因素干擾。第一個是台灣的民主化。過去關於台灣認同的表述,關於如何確保台灣未來等新觀念,種種限制因為民主化而告終。第二個是中國的崛起,美國與中國分享的共同利益日漸增加,當然關於台灣的未來,北京有它自己的觀點。這兩個因素未必使美國與台灣無法保有戰略一致,但的確使其更複雜。
二○○三年至二○○八年這段時間,顯示了兩國戰略分歧可能導致的問題。至於今天,我們看見戰略重歸一致的趨向,這種重歸一致是基於台灣的領導階層願意向北京重申其無意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利益。但是美國瞭解,台灣願與中國修好,並不是投降。華盛頓也瞭解,北京如何處理台海議題,將是其成為怎樣的強權的關鍵指標。
卅年前,《台灣關係法》的制定者對台灣做出政治承諾時,並無法想像今天的狀況。但他們智慧的成果建立了法律架構,因此即使在新情勢下,他們政治承諾的精髓依然適用,這正是今天領導人──台灣和美國──的任務:營造環境,以確保此一承諾能在日常基礎上得以確認。
(作者卜睿哲,Richard Bush,一九九七至二○○二年擔任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現任華府智庫布魯金斯研究院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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